公務員︱新版《公務員守則》已生效 一文看清常見問題
撰文: 林曉君
發布時間: 2024/06/07 15:58
最後更新: 2024/06/07 15:58
政府今日頒布更新版《公務員守則》,即時生效,所有公務員和其他政府僱員,包括受聘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及其他非公務員聘用條款的僱員,均須予以遵守。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稱,諮詢工作今年一月完成,收集到的大部分意見均支持更新《守則》。考慮各持份者意見後敲定和頒布更新版《守則》。局方列出多個常見問題並做解答。
問: 更新版《守則》適用於哪些僱員?
答: 所有公務員和其他政府僱員,在政府工作的中介公司僱員(例如 T-合約員工),視乎合約條款的要求,或受《守則》規管。問:《守則》是否只適用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時候?
答 : 《守則》的要求大多與履行公職有關,但「維護憲制秩序及國家安全」和「堅守法治」兩個基本信念及有關的操守準則是任何時候都適用。「廉潔守正」和「政治中立」兩個基本信念及有關的操守準則要求公務員在私人事務上也要顧及其中的要求。公務員經常面對大眾,個人行為操守或會令人聯想到其公職,須時刻謹慎留意個人言行,以免令政府的誠信或聲譽受損。問:《守則》部分要求,例如勇於創新、具承擔、思考如何為服務增值,是否不適用於基層員工?
答:《守則》對行為和工作態度的要求適用於各層級的公務員和政府僱員。公務員職位越高,責任越大。對於高層人員需要注意的地方,《守則》已有特別列明。至於基層人員,市民也有期望,例如在前線提供公共服務的人員,也須具備承擔和熱心地服務市民、了解他們的需要和積極解決問題。問:公務員是否可以在社交媒體、討論區或其他社交場合(例如在朋友聚會)討論或評論政府政策?
答: 公務員不可以公務員身分批評(包括在網上及社交媒體或以其他方式)任何政府政策(特別是與其本身公職有關的政府政策)或支持其他人的反對意見。
公務員以私人身分發表意見(例如在社交媒體)和進行活動時,也應避免令人誤把其意見視為官方立場或與公職身分扯上關係。即使發表言論和進行活動時,沒有刻意表明公務員的身分(例如以匿名身分或有關意見只預備給有限人士知道),公眾亦可能從其他渠道知悉其公務員身分,一些私人的言行也有可能被轉達和公開。若接獲投訴,部門必定會嚴肅處理。問: 更新《守則》會否妨礙工會為公務員爭取薪酬福利,例如就加薪幅度表達不滿?
答: 工會的職責是就僱員的薪酬福利、服務條件和職業安全等議題提供意見。在這些議題上,工會與政府有不同的意見實屬正常。政府一直有就這些議題徵詢職方的意見,在頒布更新版《守則》後,工會仍然有充分空間繼續擔當應有角色,工會可一如以往就上述議題發表意見。至於就其他與工會工作無關的議題發表意見時,與其他公務員一樣,須遵守《守則》的要求。問: 公務員是否享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保障的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
答: 公務員和市民一樣,享有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自由結社等權利。《守則》不會影響公務員的公民權利,但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這些權利並非絕對,任何人行使有關權利時,都要兼顧國家安全、社會安寧、公共秩序等;公務員行使這些權利時,亦要符合公務員身分所帶來的責任和要求。問: 公務員是否可以參與政治/政黨活動表達訴求?
答: 公務員作為香港市民一份子,其自由及權利受《基本法》保障,但並非不受制約。公務員參與的活動不能與其公務產生利益衝突,並應避免參與任何可能影響或使市民誤會會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即使所表達的意見未必與其本身職務有直接關係,但他們也應考慮該行為在觀感上會否令政府尷尬等。在任何情況下,公務員都不可直接或間接組織或參與阻礙香港特區政府施政的活動。對於某些高級人員或工作性質特別的人員,按一貫的規定是不得參與任何政治及助選活動。
問: 公務員須對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盡忠,是否代表工作時不可提出不同意見?
答: 不是。公務員有責任基於其專業判斷提醒獲賦予法定或行政權限的決策者及人員(包括主要官員及高級公務員),注意不同政策方案可能產生的各種後果,不管其意見與他們的看法是否一致。只要本着真誠和專業行事,公務員在進行內部討論時應敢於向上級進言,這是他們應有之責。問: 違反《守則》會有甚麼後果?
答: 如公務員有涉及違反《守則》的不當行爲,當局會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按既定機制,公平公正地就有關的不當行為採取相應的紀律行動,並會在決定對違紀人員施加哪一級別的懲處時,在考慮因素內,加入《守則》已說明公務員應遵守的行為準則但該公務員仍然作出這些行為這一點。資料來源:公務員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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